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41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478號至第489號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愛科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綺 如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如附表所示時間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詳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同條例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而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均有明文。再按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規定之適用,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大法官釋字第667號解釋意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7年度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42、43號參照)。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書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或其異議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2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愛科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分別於附表「違規時間及地點」欄所示之時、地,各有附表「違規情節」欄所示之違規,嗣分別經原處分機關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於附表「裁決日期、案號及裁罰依據」欄所示之日期,依同欄所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各開立同欄所示案號之裁決書後,分別於附表「送達日期」欄所示日期,送達異議人之處所臺北市○○區○○路2段225號4樓,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而將該送達文書寄存在該轄區之台北安和郵局,此有各案件之裁決書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是已分別於附表「送達日期」欄所示日期生送達之效力。茲異議人遲至民國101年3月26日始向本院聲明異議(見本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02號卷附異議人出具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上所蓋之本院收文章戳),均顯已逾聲明異議20日法定期間,其聲明異議於法不合,亦無從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附表:
┌──┬─────┬────┬────┬───────┬──────┬───────┐│編號│本院案號│違規時間│違規情節│裁決日期、案號│裁罰內容│送達日期││││及地點││及裁罰依據│││├──┼─────┼────┼────┼───────┼──────┼───────┤│1│101年度交│99年12月│不依期限│100年6月10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6月15日│││聲字第412│16日11時│參加定期│市裁催字第裁22│1200元,並自││││號│31分│檢驗│-000000000號(│100年6月1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起註銷汽車牌│││││││罰條例第17條第│照│││││││1項)│││├──┼─────┼────┼────┼───────┼──────┼───────┤│2│101年度交│100年6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23日│處罰鍰新臺幣│101年1月2日│││聲字第478│7日17時1│費停車處│北市裁催字第裁│300元││││號│5分許,│所停車經│22-1BZA24080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路│規定繳費│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3│101年度交│100年6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21日│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28日│││聲字第479│4日8時13│費停車處│北市裁催字第裁│300元││││號│分許,在│所停車經│22-1BZA23705號││││││建國二路│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規定繳費│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4│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19日│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28日│││聲字第480│28日8時│費停車處│北市裁催字第裁│300元││││號│52分許,│所停車經│22-1BZA21324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路│規定繳費│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5│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19日│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28日│││聲字第481│26日20時│費停車處│北市裁催字第裁│300元││││號│1分許,│所停車經│22-1BZA20451號││││││在忠孝一│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路│規定繳費│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6│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8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16日│││聲字第482│25日15時│費停車處│市裁催字第裁22│300元││││號│18分許,│所停車經│-1BZA20249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路│規定繳費│罰條例第56條第││││││││2項)│││├──┼─────┼────┼────┼───────┼──────┼───────┤│7│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8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16日│││聲字第483│24日18時│費停車處│市裁催字第裁22│300元││││號│15分許,│所停車經│-1BZA19902號(││││││在七賢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路│規定繳費│罰條例第56條第││││││││2項)│││├──┼─────┼────┼────┼───────┼──────┼───────┤│8│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6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14日│││聲字第484│21日16時│費停車處│市裁催字第裁22│300元││││號│10分許,│所停車經│-1BZA19134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路│規定繳費│罰條例第56條第││││││││2項)│││├──┼─────┼────┼────┼───────┼──────┼───────┤│9│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6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14日│││聲字第485│20日9時1│費停車處│市裁催字第裁22│300元││││號│2分許,│所停車經│-1BZA18898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路│規定繳費│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0│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6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14日│││聲字第486│19日11時│費停車處│市裁催字第裁22│300元││││號│47分許,│所停車經│-1BZA18539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路│規定繳費│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1│101年度交│100年5月│在道路收│100年12月6日北│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2月14日│││聲字第487│18日8時│費停車處│市裁催字第裁22│300元││││號│13分許,│所停車經│-1BZA18130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處││││││路│規定繳費│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2│101年度交│100年4月│在道路收│100年10月31日│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1月10日│││聲字第488│18日8時│費停車處│北市裁催字第裁│300元││││號│12分許,│所停車經│22-1BZA07443號││││││在建國二│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路│規定繳費│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3│101年度交│100年4月│在道路收│100年10月24日│處罰鍰新臺幣│100年11月1日│││聲字第489│15日16時│費停車處│北市裁催字第裁│300元││││號│01分許│所停車經│22-1BZA06422號││││││(未記載│催繳不依│(道路交通管理││││││違規地點│規定繳費│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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