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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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2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米棋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玖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97年度司促字第22885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3年10月29日│66,000元│93年10月30日│SZ0000000│├──┼─────────┼───────────┼───────────┼───────────┤│002│94年1月5日│24,000元│94年1月25日│SZ0000000│├──┼─────────┼───────────┼───────────┼───────────┤│003│94年1月8日│300,000元│94年1月10日│SZ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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