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35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托斯卡尼日葵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健峻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林佳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71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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