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13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伍仟貳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