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3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光誠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馮光誠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馮光誠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拾獲他人手機後供己使用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侵占物並已歸還原所有人(參警卷第17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朱中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竣閎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偵字第206號被告馮光誠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70居臺南市○○區○○路00巷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馮光誠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臺南市七股區與安南區交界處之國姓大橋南端橋頭,拾獲 吳煌貴 所遺失之SAMSUNG牌黑色手機1具(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將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插入該手機內使用。嗣為警調閱通聯紀錄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煌貴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馮光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吳煌貴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此外,並有通聯調閱查詢單、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手機照片4張、贓物認領保管單影本各1份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檢察官楊思恬檢察官莊啟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林香吟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