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361號聲明人 蕭博壬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同法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未繳納聲請費用1,000元,經本院通知聲明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未遵期補正即予駁回,而該通知業於民國103年3月27日合法送達聲明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明人迄今仍未補繳,依首揭規定,本件聲明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侯凱獻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