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01號原告群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孫天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傅蒙恩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576,854元,應繳裁
判費360,30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59,8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