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大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玉美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欣運
一、債務人王大亮、潘玉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叁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王大亮、潘玉美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欣運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王大亮、潘玉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一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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