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破產和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90號聲請人 秦世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破產法之和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而破產事件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標準徵收費用。又破產和解者,係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以預防破產為目的,與債權人團體訂立之清償債務之強制契約,由法院參與其事之程式,該和解契約應由債務人提出和解方案,並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而成立;準此以言,和解程序應係著重於清理債務人之債務,其標的價額宜以債務人所負之債務核定。查本件依聲請人所述其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96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