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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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言中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言中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言中湳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楊文廣法官鄭永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房柏均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言中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3月│有期徒刑7年3月│││││││├────────┼──────────┼──────────┼───────────┤│犯罪日期│100.11.07│100.11.0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7號│第8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1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2.04.30│102.04.30││├─┼──────┼──────────┼──────────┼───────────┤│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064│102年度台上字第3064│││││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07.31│102.07.3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備註│第9255號│第92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