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8號原告丁○○特別代理人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兼複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甲○○住屏東縣
乙○○住同上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五時,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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