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111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 慈祐宮 即媽姐宮間因94年度訴字第1111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肆萬陸仟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進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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