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55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787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之7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陸仟零貳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以下同)96年10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到期日為111年10月9日,約定利率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至民國98年10月8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標房貸利率加0.26%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民國98年10月9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標房貸利率加0.76%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期限15年,自撥款日起,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上開貸款,約定其中任何一期償還本息延遲,該借款視同已到期,及逾期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98年7月9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5578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10│至清償日止│年息1.87%│││886023││月9日起│││││元│├──────┼──────┼───────┤││││自民國98年7│民國98年10月│年息1.37%│││││月9日起至│8日止││└──┴───┴─────┴──────┴──────┴───────┘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98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86023││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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