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全聲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全聲字第51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公司營業所、法定代理人住所,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裁定命聲請人補正。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