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保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保險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保險字第94號原告甲○○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被告提出之福利團體一年定期壽險保單條款第27條約定,因本件保險契約涉訟時,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被告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經查,本件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即原告之住所地在基隆市○○區○○○街○巷○號12樓,有原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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