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30號原告 徐仲逸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 律師
蔡孟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因本件異議所得利益即附表一所示股票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04,4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