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預付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文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明進 間返還買賣預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7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上訴人對原判決不利於其之部分全部不服,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
書記官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