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家訴字第二八八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柏霖 律師複代理人 黃逸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