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7號聲請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廷焜 代理人 蔡學治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擔保金新臺幣壹拾參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遵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405號裁定,提供新台幣(下同)130,000元,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在367,66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6號提存書及94年度裁全字第405號裁定等影本各1件,及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1件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於為假扣押而提供擔保者亦準用之,同法第106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前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前開證物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存字第216號、94年度裁全字第405號、94年度執全字第198號卷宗審閱屬實,是本件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