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姿儀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姿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姿儀前犯侵占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嗣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6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施柏宏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