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王素珍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選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聰億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王素珍法官吳錦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