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乙○○原告長照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 李明憲 即華濟醫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乙○○、長照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27,256元、2,852,2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新臺幣22,087元、29,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4日
書記官詹培煌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