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李天保
李寶清 被告 李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2萬3,600元(計算式:1200×603=7236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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