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214號債權人 翁慶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憲榮 (原名: 黃萬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其他可補充釋明本件債權之釋明文件(如借據等)。
二、釋明利息自民國106年10月22日起算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昃否更正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計算利息(依台端所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無法確認本件債務人承諾於106年10月21日清償本件債務)
三、債務人黃憲榮(原名:黃萬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