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26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26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242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