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8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872號上訴人 吳育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第二審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161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675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上訴人吳育翰上訴意旨略以:原審維持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7月之判決,實屬過重,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之違法。
三、惟查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累犯罪刑暨沒收銷燬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
四、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原判決已說明第一審判決以上訴人之責任為基礎,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亦非明顯違背正義,而予以維持之理由。核屬其裁量權之行使,尚難指為違法。
五、上訴意旨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徒對原審量刑裁量職權行使,任意指摘,與首述法定上訴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