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7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上訴人 莊孟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634號,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1175號、
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16、14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因上訴人甲○○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其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累犯罪刑暨沒收等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之案件,依上述說明,既經第二審判決,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洪于智法官楊智勝法官陳宏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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