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2年度新小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新小字第300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林威呈
       徐文雄
被   告  何振昌何清吉 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  范靖筠 即何清吉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何振昌、范靖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清吉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元,及自
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
被告何振昌、范靖筠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清吉之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
七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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