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煥鈞 代理人 林如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馮莉雅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0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2+1)×10×34=1,020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惟聲請人仍應提出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四、聲請人應另提出民國103年11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收入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
五、聲請人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六、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細項及金額(含膳食費、水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勞健保費等)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聲請人另應說明聲請人就配偶 孫慧 、長子 王浚銘 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並提出相關證明。
七、聲請人應陳報依法受其扶養之人除聲請人之配偶孫慧、長子王浚銘外,是否仍有其他受扶養之親屬(如父母)?是否有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如兄弟姐妹)?如有,應提出依法受其扶養之人及其他共同扶養義務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103年度及104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原本、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有無領取補助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並應提出相關證明。
八、聲請人陳報現住居所地為母親王 張蘭英 所有,請提出上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上開房屋有無與他人共居。
九、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如有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本院調解案件未能與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詳為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每月還款金額、期數、利率)、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及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若有相關證據請併為提出。
十二、聲請人應陳報更生前2年內是否有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並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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