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94號聲請人 蘇修德 代理人 馬廷瑜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請求更生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項、第3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總計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款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陳報更生聲請前2年(民國111年4月23日至113年4月22日)之收入,收入部分,請依照施行細則第21條第4項規定辦理,並列表說明其項目、金額及內容,並提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若薪資以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工作期間等),並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如於某段期間內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及無工作之原因。
三、請陳報聲請前2年(民國111年4月23日至113年4月22日)之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但已含勞、健保)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若為租屋,須提供歷次房屋租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租屋處面積、房間數、同住人員之關係、人數等,若有同住人員分擔租金之情形,並請說明分擔方式,並請一併提出相關證明。
四、請陳報 阮安婷 (聲請人之母)、 許文瑄 (聲請人配偶)、 蘇子涵 (聲請人之女)三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請陳報阮安婷(聲請人之母)有何不能維持生活之情形。
六、請提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2年內之「所有」存摺及「投資人開立帳戶明細表、投資人有價證券餘額表、投資人短期票券餘額表、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短期票券異動明細表」(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其有效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額數,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尤其具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之保險契約,請務必向該保險公司申請解約後所能獲得多少金額之相關證明資料到院】。
七、若於聲請前2年內有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請一併陳報於本院。
八、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狀況、每月薪資收入情形,並請提出最新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正本),並就目前之投保情形為說明。若仍為打零工或以現金領取,陳報方式同項次「二」打零工相關陳報方式。
九、請說明聲請人目前於日常生活或工作上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若有,請提出上開車輛行照影本,並說明聲請人名下汽車、機車之現值為何?如已報廢,亦請一併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查本件聲請人名下有多筆不動產,請債務人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資證明。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聲請人提出更生清償方案(需含預擬每月還款金額、年限、預計總還款金額及其占總債務之成數等)。另應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若為存摺影本請提出完整薪資轉帳存摺影本。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李育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