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7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774號債權人彰化縣埔心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巫健次 代理人 黃翠莉 債務人 王金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當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份改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份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四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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