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補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號原告 蔣敏洲 上當事人與被告 李嘉益林俐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6,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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