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號原告 郭阿明 上列原告郭阿明與被告 郭阿德 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於同年12月9日送達原告,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憑,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汎沂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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