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7號原告 陳四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6,7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