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順發塑化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一0二年度司促字第一六一二七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捌萬捌仟貳佰壹拾貳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柒佰伍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貳佰伍拾壹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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