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81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8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詐欺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2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修正前(下同)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育信上正本係照原告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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