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九號
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對被告丙○○等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第三行「應繳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壹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繳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黃小瑩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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