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四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六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零點玖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具有成癮性、濫用性、社會危害性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二六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該案中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九八公克)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海洛因一包(淨重0‧九八公克,包裝重0‧二三公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此有該局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調科壹字第0四000三二一二號鑑定通知書一紙附卷可稽,扣案之物確為第一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雅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豐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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