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3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347號聲請人 梁健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藍少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藍少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具狀確認債務人之正確身分證統一編號(蓋聲請狀上所載為Z000000000,與系爭本票上載Z000000000,不符)。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