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71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上列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對債務人 巫俊賢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債務人巫俊賢住址為彰化戶政事務所所在地,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