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71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舜閔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原所有權人楊舜閔所有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192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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