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育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威興工程有限公司、 沈錦興 、 蔡佳玲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之利息起算日(本票上之到期日為109年12月3日)。
二、請提出威興工程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倘有清算查詢債務人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董事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