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7號原告 阮啟睿 法定代理人 阮貞頤 被告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與其血緣父親或法律推定父親直系血親之親子血緣關係鑑定報告。
二、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薛美怡(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2)。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薛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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