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金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庭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選任辯護人 蕭志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8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19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庭均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任意提供予他人作為款項匯入之帳戶,並依他人指示再將所匯入之款項轉出,可能遭詐欺集團將金融帳戶作為收取詐欺所得款項之帳戶,且使詐欺集團得以順利取得所詐得之款項,並利用此帳戶來掩飾不法犯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竟為賺取獲利,仍基於縱若自己提供之金融帳戶遭用以實施詐欺犯罪,供作被害人匯款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之未必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LINE暱稱「訊息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ia」、「虎爺」等人及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帳號傳送予「虎爺」以供匯入款項,再由「虎爺」指示被告將匯入系爭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內,被告即可從中獲取交易金額10%之報酬。而「訊息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ia」、「虎爺」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即在臉書刊登不實之貸款、兼職、投資廣告,而接觸張○○、林○○、邱○○,進而誘騙渠等加入LINE投資群組,使張○○、林○○、邱○○陷於錯誤,依該犯罪集團成員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旋由劉庭均依「虎爺」之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匯入系爭帳戶之詐欺所得轉至指定之其他帳戶,詳情如附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告訴人張○○、林○○、邱○○於警詢之證述、告訴人等與詐欺集團成員之LINE對話紀錄暨匯款明細、交易明細、系爭帳戶之客戶資料查詢、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84號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等為其論罪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坦承將其所有之系爭帳戶帳號提供予「虎爺」,並按「虎爺」指示將匯入其系爭帳戶之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行,辯稱:111年3月底我在早餐店工作,想說下午還有空閒時間可以兼職,於是我在臉書上看到兼職廣告就聯繫對方,對方自稱「訊息派送王」,他說有在誠徵網路助手人員,我詢問工作内容,「訊息派送王」遂要我留下我的LINEID,並表示會有人加我好友。後「工作派送」加我為好友,告訴我工作内容,工作時間彈性,我心想可以兼職。後來「工作派送」又讓我加入「CMT-Mia」的LINEID,表示是要審核我的資料,並要我拍攝我的身分證,自拍一段影片證明是「訊息派送王」推薦我工作。我將身分證照片傳送給對方看之後馬上收回。後來「CMT-Mia」把我加入一個投資股票、黃金群組,但我進入投資平台系統,該系統時常顯示維護或故障,「CMT-Mia」就以因為系統不穩定、時常在維護和更換平台,需要我幫新人累積一定金額,才能順利把錢匯給他們為由,問我要不要兼職,又讓我加入「虎爺」的LINE,並指示我將系爭帳戶的代碼、帳號告知「虎爺」,當時「CMT-Mia」是說會把錢陸續匯至我的帳戶,等到累積一定金額後,「虎爺」會開單給我,我再去繳費,我並無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主觀故意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於111年5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
戶之帳號傳送予「虎爺」,再依「虎爺」指示將匯入系爭帳戶內之款項轉匯至其他指定帳戶內。告訴人張○○、林○○、邱○○因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所載時間,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施以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系爭帳戶,被告復依「虎爺」之指示,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將匯入系爭帳戶之詐欺所得轉至指定之其他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供承明確(原審卷第61頁、本院卷第8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林○○、邱○○警詢之證述相符(警卷第39-40、71-72、123-125頁),並有告訴人張○○與暱稱「達哥」、「客服中心」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59-61頁)、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警卷第65-67頁)、告訴人林○○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93-121頁)、網路銀行活存交易明細截圖(警卷第122頁)、告訴人邱○○與詐騙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145-157頁)、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警卷第145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6月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111117、1120099669號函所附被告客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原審卷第21-31頁)在卷為憑,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公訴意旨基於上開事實,佐以被告提供系爭帳戶及依指示轉
帳之行為,有被告於本案以外之受害人案件所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曾經起訴及判決有罪,而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故意。前開論證固非全然無據,惟刑法上之共同正犯,須有與他人共同犯罪之意思(犯意聯絡),如無此種故意,尚難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刑法第13條第1項、第2項所規範之故意,學理上稱前者為
直接故意或確定故意,後者則稱間接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二者之區隔為前者乃行為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對於行為之客體及結果之發生,皆有確定之認識,並促使其發生;後者為行為者對於行為之客體或結果之發生,並無確定之認識,但若其發生,亦與其本意相符。故間接故意亦不能缺乏希望結果發生之要素,倘行為人只有結果發生高度可能性之認識,尚不足以認定不確定故意之存在(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419號、96年度台上字第4648號判決參照)。是行為人雖交付金融帳戶給詐欺集團使用,或聽從詐欺集團指示提領被害人匯入贓款,然行為人如同係遭到詐欺集團詐騙,則行為人主觀縱有「預見其能發生(知)」,但並沒有「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欲)」之意思,至多屬於有認識之過失犯,自不具有與詐欺集團共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是本案被告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及轉匯款項時,是否明知係為詐欺集團領款工作,主觀上有無容任他人使用而詐欺取財、洗錢之故意,仍應綜合卷內其他證據而認定㈣本案依被告與「訊息派送王」聯繫工作之通訊軟體臉書Messe
nger對話紀錄,「訊息派送王」以「誠徵網路助手人員」、「一份增加而(額)外收入的工作」、「所花時間少工作時間彈性」、「可當副業不影響正常工作」為廣告內容,於111年3月27日12時12分至111年3月28日19時1分間,陸續對被告告以:「劉庭均,你好!專員將會於上班後跟你聯繫,公司相關資訊皆由LINE聯繫,方便幫我留下LINEID以便專員更快速地與您接洽嗎?辛苦囉。」、「你好工作派送專員已加入您囉請查看訊息,如果沒有訊息請查看你的隱私設定,LINE設定﹥個人﹥隱私﹥阻擋訊息有無打開有打開的話請關掉」。
㈤旋於111年3月28日19時1分至20時20分間,通訊軟體LINE暱稱
「CMT-Mia」之人加入被告為好友,觀諸被告與「CMT-Mia」之對話紀錄:
日期時間發訊人訊息內容備註3月28日週一21時1分被告目前平台客服還沒回應21時9分我的帳號裡面目前還沒有1000元是為什麼?CMT-Mia等他一下可能還在處理中被告我剛剛有匯款好21時13分CMT-Mia我知道唷21時57分被告你好已入帳了CMT-Mia第三個步驟:請幫我打開LINE的設定(如圖壹右上角的螺絲圖案,並解進入到隱私設定(如圖二。將阻擋訊息打開(如圖三,完成後請截圖設定好的頁面做回傳,讓Mia檢查一下唷,因為近期有發生過學員私下傳訊息發生金錢的糾紛問題,所以才請大家打開這個設定!請放心,打開這個設定不會造成任何使用上的不便跟困難!(圖片)已無法確認內容21時58分被告(圖片)已無法確認內容這樣嗎?22時00分CMT-Mia那我這邊先跟你做個群內活動介紹,若有興趣的話,都可以私訊我借得阻擋訊息要打開唷~(圖片)已無法確認內容那我明天在邀請你加入群組因為今天的時間也結束了被告請問時間有哪些時段22時1分CMT-Mia下午一點三點五點七點九點被告了解謝謝再詢問一下如果我要提領資金出來22時2分是到賣出資產那邊做操作嗎CMT-Mia對唷被告好謝謝3月29日週二11時34分CMT-Mia那我這邊先跟你做個群內活動介紹,若有興趣的話,都可以私訊我借得阻擋訊息要打開唷~(圖片)已無法確認內容那我邀請你加入群組囉,記事本都有教學可以先看,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或是想問我其他的都可以問我唷11時36分那我邀請你加入群組囉,記事本都有教學可以先看,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或是想問我其他的都可以問我唷12時24分被告好15時8分嗨嗨你好15時9分請問一下13.15.17.19.21的時間各自都有不一樣的嗎還是今天是黃金就都是黃金16時37分CMT-Mia我們都會喊唷16時38分被告因為剛剛三點的我沒有看到是哪一個所以一直在找CMT-Mia了解16時39分我們都會喊說是黃金或是甚麼的項目被告哦因為我只有看到期數而已還好有期數16時40分CMT-Mia對呀!被告申請提領要跟平台說一下嗎?16時44分CMT-Mia要唷要先完成下注量之後即可提領,因為平台避免有心人士使用套利程式攻擊平台,所以會有一萬五的下注量限制16時45分被告一萬五是?CMT-Mia下注量被告那像我昨天剛加入CMT-Mia只要有下注不管輸贏都會有下注量被告所以我要刷滿200016時46分才能提領嗎?CMT-Mia是一萬五唷剛剛這邊有跟你說了回覆「要先完成下注量之後即可提領,因為平台避免有心人士使用套利程式攻擊平台,所以會有一萬五的下注量限制」訊息被告刷滿一萬五才能提領?CMT-Mia對唷16時47分被告請問這樣會需要多久時間CMT-Mia每天群組的下注量大約3000~600016時49分被告那領的話算是以萬來領取嗎?16時50分CMT-Mia最低是一千最高五百萬16時52分被告我剛剛有詢問客服可是客服都沒理我請問是今天沒有上班嗎?16時57分CMT-Mia你要稍等一下他訊息可能比較多被告了解4月7日週四13時11分被告Mia你好請問提領是我網頁那邊申請之後跟客服告知我要提領然後還要給客服我的銀行帳號的意思嗎?13時25分CMT-Mia他請你怎麼做你就照著他的流程就OK13時26分被告當時沒懂他說的意思13時27分我之前有一筆還不知道要下注量15000所以申請一筆了後面下注量夠但不小心多按了這樣會不給領嗎?17時15分CMT-Mia那妳可以請他全部重新取消然後再申請一次17時16分被告有不過後面我有接我想重新申請17時17分她好像太忙忘記了17時30分CMT-Mia好喔21時43分哈囉哈囉,看你加入群組也一陣子了,目前有沒有什麼問題呀?對活動有興趣嗎?21時59分被告目前還可以唷對活動蠻有興趣的不過還在存本金哈哈22時1分CMT-Mia了解大概存到多少了4月8日週五12時11分被告目前還沒很多12時56分你好我想請問一下客服已讀不回是會幫處理還是沒有12時57分謝謝19時8分CMT-Mia幫你問問看19時55分被告謝謝4月10日週日10時15分mia你好我要申請提領我有跟客服說了謝謝4月11日週一17時32分CMT-Mia好喔被告謝謝4月13日週三20時39分Mia你好請問我申請提領需要多久才會入帳20時40分CMT-Mia主要都是要看平台那邊的情況喔我這邊只能幫你們注意而已不是我可以決定的20時41分被告因為我提領一段時間了可是還沒有入帳20時48分可以麻煩mia在幫我注意一下嗎謝謝CMT-Mia好20時49分被告謝謝你麻煩你了5月4日週三15時45分CMT-Mia目前都還OK嗎,加入了一個多月了!16時6分被告還ok唷謝謝mia16時7分CMT-MiaOK5月12日週四18時30分被告Mia我也要到新平台一起賺錢(貼圖)想要18時32分CMT-Miahttp://w1.whps9898.com請先註冊然後截圖你現在的餘額被告好18時35分(圖片)顯示被告現在餘額為1萬6,223元我把金額都轉到電子錢包了18時36分CMT-Mia並且提供新平台的帳號被告qaz94200318時38分CMT-Mia那對我們之後要進行的活動或有興趣嗎被告會哈哈所以一直在存本金18時39分CMT-Mia可以想辦法準備本金看看呀慢慢存的這樣如果真的有想參加的畫有想參加的活動還沒有存到不就又要放棄機會了被告因為目前剛被隔離結束沒多久所以資金不是很足夠18時40分上班也很累所以有時沒跟到覺得很可惜18時43分CMT-Mia可以試著準備看看呀有很多方法都可以準備到本金而且參加完半小時內就領的到錢了被告好最近會嘗試想想該怎麼準備5月14日週六12時11分CMT-Mia有在準備嗎17時3分被告有不過最近有點忙17時14分CMT-Mia好喔17時40分被告謝謝mia提醒18時40分Mia你好請問提款會需要多久有需要跟客服說一下嗎?謝謝5月18日週三16時26分CMT-Mia哈囉哈囉16時42分被告嗨姐姐怎麼了19時42分CMT-Mia沒事了19時56分被告好唷20時37分CMT-Mia那個~~不知道你有沒有興趣賺額外的錢20時38分被告姐姐怎麼說哈哈哈如果可以賺錢一定好的呀CMT-Mia就是因為目前平台儲值系統常常在維護,現在開單最低要一萬才能夠開單,但是新人加入不可能直接從一萬開始所以我會請他們匯款給你,你幫我累積到1萬我開單給你入款至平台帳戶內我給你抽取10%的費用20時39分被告我理解一下內容哈哈哈。等等我20時40分姐姐會教我怎麼操作嗎?CMT-Mia會你有使用網銀嗎~被告有CMT-Mia我們會先請要參加的人將錢匯款至你的帳號然後累積到一個程度之後在請你會款到平台內20時41分被告好CMT-Mia然後讓你賺取10%的獲利被告一萬塊10%嗎?CMT-Mia那你願意配合的話那在請你提供一下你的網銀帳號跟銀行代號對唷等於一萬塊可以賺1000元回覆「一萬塊10%嗎?」訊息被告會需要手續費匯到平台嗎20時42分還是哪家都可以了解回覆「對唷等於一萬塊可以賺1000元」訊息CMT-Mia手續費這個部份我們會承擔~不用擔心被告好CMT-Mia你的網銀哪家轉帳上限較高呢~20時43分或是你有哪家網銀可以坐使用被告國泰CMT-MiaOK那我待會會把我們的人員的LINE傳給你再麻煩你跟她聯絡一下20時44分被告好CMT-MiaOK被告姐姐帳號是給等等哪人員還是給你20時47分CMT-Mia給人員就可以被告好20時54分CMT-Miamovie08899這邊在請家她一下20時55分被告好姐姐我要跟他說什麼?20時58分CMT-Mia剛她說你是幫忙的人員這樣就OK了被告好
㈥後於5月18日20時56分,被告即開始與「虎爺」對話,「虎爺
」先陸續傳送「如果有人匯款」、「我會傳交易明細給你」、「請你查收」,被告即回覆「凌晨也會嗎」,「虎爺」回覆「不會」、「基本上都是早上跟下午晚上」,被告復告以「早上通常幾點會比較有人匯款」、「因為我是早上上班」、「中午下班」、「中午那邊比較能看到手機」,嗣「虎爺」陸續指示被告轉匯款項。
㈦上述對話紀錄有被告提出之彩色翻拍截圖附卷可稽(見原審
卷第203-222頁),形式上與臉書Messenger、LINE之聊天頁面相符,並無任何偽造、變造之痕跡,是其所提出之上開對話紀錄內容堪信為真實。
㈧觀察上開對話紀錄顯示之內容,被告於上開對話中自述:早
上上班、中午比較能看到手機等語,及其最早按指示匯款時間為11時21分,「虎爺」曾於0時10分聯繫被告,被告於11時53分回覆,「虎爺」傳訊「明天你大約幾點有空呢」,被告回覆「12點過後」等情(原審卷第213、218-219頁),可見被告仍正常從事早餐店店員之正職工作,核與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時所述因兼職工作而提供系爭帳戶予「虎爺」等情節一致,足徵被告辯稱其係因兼職工作而提供系爭帳戶予「虎爺」,並依其指示匯出款項等語,並非虛偽,可以採信。㈨再者,細繹其等之對話內容,「CMT-Mia」等人係利用被告急
於賺錢之心理,以須投單下注達1萬5,000元之方式,及給予確有獲利之錯誤訊息取信被告,從而自被告處獲取被告資金不足,有賺取投資資金需求之訊息,並利用前述訊息及被告對其之信賴,使被告對上述「幫忙累積投單金額」之兼職工作信以為真,且「CMT-Mia」向被告說明之工作內容,及「虎爺」指示被告匯出款項之用語,均與先前取信被告之投資事項有關,並未涉及詐欺集團,倘被告知悉或可預見「CMT-Mia」、「虎爺」為詐欺集團成員,是否會於當日即將身分證、系爭帳戶帳號等重要之個人資料提供予「CMT-Mia」、「虎爺」,實非無疑。
㈩且邇來因詐欺集團猖獗,各類型的詐騙案實已成為我國目前
最嚴重的經濟犯罪行為之一,政府為打擊犯罪,避免民眾財產之嚴重損失,亦不斷宣導提醒注意,除呼籲民眾勿因一時貪念、不察,為詐欺集團所乘,匯入款項予不明人士外,亦勸諭民眾勿貪圖小利,出賣(租)帳戶、電話門號與詐欺集團使用,成為詐欺集團幫兇,是以有償方式取得人頭帳戶愈趨困難,詐欺集團成員為取得人頭帳戶,轉以詐騙方式取得,欺罔方式千變萬化,手法不斷推陳出新,若一般人會因詐欺集團成員言詞相誘而陷於錯誤,進而交付鉅額財物,則金融帳戶之持有人亦有因相同原因陷於錯誤,並交付帳戶資訊之情形,自不能以吾等客觀合理之智識經驗為基準,遽而推論被告必具相同警覺程度,而對「構成犯罪之事實必有預見」。
本案依上述「訊息派送王」告知之所花時間少工作時間彈性
、可當副業不影響正常工作之訊息,及「CMT-Mia」告知之平台儲值系統常維護,現在最低要1萬才能夠開單,新人加入不可能直接從1萬開始故請新人匯款至被告帳戶,累積到1萬開單讓被告入款至平台帳戶內等,並綜合被告加入該群組時,無法輕易完成最低下注量1萬5000元,且其自行進入投資平台系統時,系統亦時常顯示維護或故障等節,確實容易讓一般人誤認為是合法之代匯投資資金。
而被告於案發時雖已滿28歲,然由其偵查中自述現職為早餐
店員工,曾從事超商、速食店、火鍋店店員等語(原審卷第224頁),以被告工作經歷,其為增加收入尋找兼職工作,未深思熟慮,因而聽信詐欺集團成員「CMT-Mia」前揭所述工作內容,誤以為此種工作是為新人累積下注量之手段,致未察覺有何異常之處,衡情非無可能,此由被告於111年5月18日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前,依卷附系爭帳戶交易明細查詢(原審卷第23-27頁)顯示,在同年5月8日時,轉帳支付車貸2,556元後,存款餘額仍有2,597元,至其交付帳戶資訊後至同年6月13日,匯出告訴 張昱仁 所匯入3,000元之期間,被告仍使用系爭帳戶,於同年6月6日轉帳支付車貸2,556元,顯見被告當時並未意識到是詐欺集團欲利用系爭帳戶,亦未預見系爭帳戶有被凍結之風險,而仍正常使用系爭帳戶。
復由詐欺集團成員彼此間以行動電話或通訊軟體相互聯繫時
,通常使用匿名,且於通話或文字聯繫完畢後刪除相關紀錄,不會保留與集團成員間之文字對話內容,以避免有部分集團成員遭警查獲,連帶其他成員併同遭警方追查,被告於發現系爭帳戶遭凍結警示後,主動前往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報案,並提供其與「CMT-Mia」、「虎爺」間LINE對話紀錄,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LINE文字對話內容,完整保留與「CMT-Mia」、「虎爺」之LINE對話紀錄,並於案發後將該等對話內容提供予檢警,揭露其與該人之對話內容,此與詐欺被集團成員會將彼此間聯繫紀錄刪除,或掩飾、隱匿集團成員間之關係、對話內容及聯繫過程之常情不符,則被告與「CMT-Mia」、「虎爺」等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是否有犯意聯絡,確有疑義。
從而,本案依前揭被告與「CMT-Mia」、「虎爺」之聯繫經過
,可認被告自始至終應認所徵工作為不影響正常工作之兼職,其當時應係確信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及代為匯出系爭帳戶內款項是工作內容所必須,誤信求職陷阱而陷於錯誤,致系爭帳戶遭詐欺集團不法使用,自己並遭詐欺集團利用代為匯出帳戶內詐欺款項,被告或有疏失不夠警覺之處,然此僅足認定被告輕信他人,尚難逕認被告於提供系爭帳戶資料及受指示匯出告訴人匯入款項時,主觀上對於系爭帳戶資料將遭持以作為詐欺取財不法用途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金流等情,確已明知或可得而知,遽論被告有加重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認知及故意。
又公訴人雖提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684號
起訴書、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393號刑事簡易判決為據,即依上開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上述前案之犯罪事實),為被告於前案中所坦認不諱,惟觀諸前案偵查筆錄、準備程序筆錄所載,被告於前案歷次偵查時均表示否認犯行,於前案準備程序中,一開始亦表明否認犯行,後於被告與前案被害人調解成立後,經受命法官問告訴人及公訴人:是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等語,經告訴人及公訴人均同意後,始由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卷第226、229、233頁),堪認被告係為求緩刑始為自白,則其自白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更加審慎調查,惟前引公訴意旨所提出之其他證據,或在證明個別告訴人受害之經過及情節,或僅呈現被告系爭帳戶經匯入款項,及其前開按指示進行匯出之指定帳戶之事實等情,均不能證明被告在主觀上確有參與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認知及故意。
承上說明,被告是否具有向告訴人為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
行之故意,尚有可疑,其上開辯解尚非無據,應可採信,因認無從對被告以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責相繩。
至辯護人雖另認被告本案經檢察官起訴涉犯三人以上共同以
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案(被告提供與本案同一帳戶,並依「虎爺」指示匯出被害人 施奕如 匯入之款項,經原審法院以112年度簡字第393號判決判處罪刑)係同一犯行,為想像競合犯,屬裁判上一罪,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則本案應諭知免訴判決等語。惟查,本案被害人為張○○、林○○、邱○○,而前案被害人為施奕如,足見本案與前案之被害人全然不同,犯罪事實可以明確區分,況本案既經判決無罪,自與前案無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存在,是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尚不足採,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僅能證明告訴人確有遭人詐騙之客觀事實,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上具有加重詐欺、洗錢之故意。而公訴人所舉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既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而使本院達到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法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經核原判決對於不能證明被告有檢察官所指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業已詳為調查審酌,並說明認定所憑之理由,且無違於證據法則,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
八、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查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年滿28歲,其學歷為大學畢業,其自陳從高三就出社會了,曾從事飲料店、火鍋店、麥當勞速食店跟寶成針車工廠等工作,足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有相當之生活、工作經驗,並非智識程度低下或毫無社會、工作經驗之人,對於上情自難諉為不知。另被告自 陳伊 在寶成針車工作時,平均月薪約為2萬元,月工作天數為21或22天,因為很累,打字的工作就沒有理會了等語(見原審卷第234頁),則依照被告以往的工作經驗,當知正常的工作必須付出相當的時間及勞力,且其在寶成針車整日辛勞工作,收入每日僅約1千元,然按照「虎爺」指示每次轉帳1萬元就可輕鬆賺取1千元,所付出之時間及勞力,與前述收入相比,明顯不合理,被告自能預見「虎爺」所指示之輕鬆暴利工作,具有違法疑慮。原審判決認被告誤認該兼職工作為「合法」之代匯投資等語,恐忽略市面上並無「合法」之代匯投資工作,且該工作之暴利模式已經顯露其違法本質,被告推稱係誤認等語,僅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㈡原審判決稱:被告完整保留伊與「CMT-Mia」、「虎爺」之LINE對話紀錄並提供檢警,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會彼此刪除聯繫紀錄等情不符。然查,被告於另案供稱:伊曾與「訊息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ia」、「虎爺」等4人聯絡,伊無法提供上述第2個人(即「工作派送」)的LINE對話紀錄等語(見原審卷第224、225頁),足認被告並未提供其與詐欺集圑成員之全部對話紀錄,則原審判決之推論恐有誤會。又被告與「工作派送」間商定以套好的對話紀錄作為將來取信於司法機關之用,則被告提供對話紀錄予檢警之行為,恐難作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依據。㈢又被告與「訊息派送王」、「工作派送」、「CMT-Mia」、「虎爺」均未曾見面,也不知渠等真實姓名、聯絡資訊,更不清楚對方到底是在做什麼的(見原審卷第228頁),在無信賴關係可言之情形下,僅憑通訊軟體指示就提供帳戶資料,並為後續匯款行為,被告的主觀認知及行為實屬異常,其對於所收受、匯出之款項來自於不法所得乙情,當已有預見,卻猶執意提供帳戶及依指示匯款,主觀上已具備容任不法犯罪結果發生之不確定故意。㈣衡以現今詐欺集團分工細細膩、行事謹慎,被害人遭詐騙後匯入指定帳戶之款項在未經提領而實際由詐欺集團取得前,隨時處於遭帳戶所有人私自提領,或因掛失、報案致使帳戶凍結之風險,是詐欺集圑絕無可能指示被害人將款項任意匯入其等無法確切掌控之金融帳戶,且詐欺集團指派轉匯贓款之人,乃係取得詐欺犯罪所得之重要關鍵,關乎整體犯罪計畫之成敗,倘詐欺集團隨意利用不知情之人轉匯贓款,實難防免該人於發覺可能遭利用從事違法情事,為求自保而向檢警或銀行人員舉發,導致詐欺計畫功敗垂成,甚或因無犯意聯絡之帳戶使用人不受詐欺集團成員指揮而將匯入帳戶之款項據為己有,而無從獲取詐欺贓款,故詐欺集團斷無可能指示對詐編行為毫無所悉者擔任轉匯詐欺贓款之人。而查本案被告依照「CMT-Mia」、「虎爺」等指示共收取17萬6千元,逐次轉出共12萬1790元,倘若被告與「CMT-Mia」、「虎爺」等未具有一定程度之犯意聯絡與信任關係,「CMT-Mia」、「虎爺」等斷無任憑被告自行收取及轉匯金額非少之款項,徒增款項遭被告侵吞之風險,甚或是被告發覺異狀而隨時可能報警,使犯罪計畫功虧一簣,益足徵被告主觀上對於受指示轉匯之款項,可能係詐欺取財犯行之不法犯罪所得乙情,應已有所預見,並就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扮演關鍵角色。又依其等Line對話紀錄所示,佐以被告提供帳戶、核對匯入款項、轉匯至數個不同帳戶等過程以觀,可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顯有逃避偵查機關追查之目的,方會透過此等迂迴且難以事後追查之方式蒐集帳戶、匯入匯出款項,且與前述現今社會中常見詐欺集團使用他人金融帳戶作為人頭帳戶,並利用「車手」轉匯帳戶款項用以遂行詐欺、洗錢犯罪之情況相符,而被告猶配合之,其縱未明確知悉所為涉及詐欺、洗錢之犯行,而無與本案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確信,然其於本案所為有多種跡象均與常情相違之情狀下,仍提供帳戶、轉匯款項,可認被告依指示轉匯之款項,乃係本案詐欺集團詐欺被害人而來之犯罪所得乙情,並未逸脫被告預見之範圍,其主觀上對於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轉匯款項,極可能係他人之不法所得,及其提供帳戶、轉匯款項之行為,恐有為他人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之虞等節,確實已有預見。被告按照本案詐欺集團指示而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洗錢之犯行,心態上顯係對其行為成為本案詐欺集團犯罪計畫之一環而促成犯罪既遂之結果予以容任,而無違其本意,是被告縱無積極使前開犯罪發生之意欲,仍有縱使提供帳戶給本案詐欺集團作為詐欺使用,及依指示轉匯詐欺犯罪所得,並因此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所在,亦容任使之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被告顯有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請求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等語。惟查:
㈠被告縱然有一定之學識、工作及社會經驗,且詐欺集團所提
供之報酬亦有不相當之處,但在上開詐騙集團精心設計長達一個餘月,利用被告急於賺錢之心理,以須投單下注達1萬5,000元之方式,及給予確有獲利之錯誤訊息取信被告,從而自被告處獲取被告資金不足,有賺取投資資金需求之訊息,並利用前述訊息及被告對其之信賴,使被告對上述「幫忙累積投單金額」之兼職工作信以為真,且「CMT-Mia」向被告說明之工作內容,及「虎爺」指示被告匯出款項之用語,均與先前取信被告之投資事項有關,已如前述。是以被告未深思熟慮,因而聽信詐欺集團成員「CMT-Mia」等人前揭所述工作內容,誤以為此種工作是為新人累積下注量之手段,致未察覺有何異常之處,衡情實非無可能;又衡以一般提供人頭帳戶者,如其主觀上對於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所用之情已可預見,仍不以為意而提供予他人之情況,為免因常用帳戶遭警示而影響自身金融活動,多係以罕用之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然本案被告卻係提供詐欺集團其日常生活中常用之金融機構帳戶,亦堪佐證被告主觀上應未預見其帳戶可能遭詐欺集團所用。再本案被告僅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而在現今社會交易上,由帳戶所有人或使用人於各類情形下告知自己金融帳戶之帳號,實屬常見,詐欺集團成員並非要求被告交付系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較為機密之資訊或物品,則被告就僅提供系爭帳戶之帳號一事之警覺性較低,亦合於常情。基上所述,尚難認被告上開行為,主觀上有何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㈡再被告於發現系爭帳戶遭凍結警示後,主動前往彰化縣警察
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報案,並提供其與「CMT-Mia」、「虎爺」間LINE對話紀錄,未有刪除、掩飾或隱匿LINE文字對話內容,完整保留與「CMT-Mia」、「虎爺」之LINE對話紀錄,並於案發後將該等對話內容提供予檢警,已如前述,堪認其心懷坦蕩,未有掩飾、隱匿證據之作為。又被告於原審審理時業已提出其與「訊息派送王」之Messenger對話紀錄(見原審卷第203頁),觀諸其等對話內容,「訊息派送王」要求被告提供LINEID並檢視隱私設定,表示已加入被告為好友,「CMT-Mia」旋即開始與被告互相傳送訊息,可見「訊息派送王」僅係一開始介紹被告加入「CMT-Mia」投資平台而已,於判斷被告使否構成上開罪名尚非屬關鍵,且尚難認被告有何隱匿證據之舉。
㈢上訴意旨雖認「CMT-Mia」、「虎爺」等人對於被告若無信賴
關係,焉有可能將數量非少之金額轉入系爭帳戶內?然由上開被告與「CMT-Mia」之對話紀錄可知,被告自111年3月27日開始「CMT-Mia」聯繫以來,經過一個餘月後,才於同年5月18日開口向被告提及幫忙累積投單金額以獲取報酬之工作,確認被告上鉤後才轉介給「虎爺」,顯見「CMT-Mia」等人係確認被告已誤信其等說詞後,才開始利用系爭帳戶行詐,況此部分乃屬詐欺集團自身所願承受風險之問題,尚難依此遽認被告確有參與該詐欺集團而從事詐欺及洗錢之犯意。
㈣綜上,本件既難以認定被告在主觀上確有詐欺取財或洗錢之
犯意,即無從逕認其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間有何共同犯罪之意思聯絡,揆諸首揭說明,即不能遽論以加重詐欺取財或洗錢之共同正犯。檢察官仍執前詞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士富提起上訴,檢察官王元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且除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之事項外,不得上訴。
書記官盧威在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附錄法條: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附表: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轉出時間轉出金額1張○○111年5月24日16時54分1000元111年5月26日16時44分3290元111年5月25日19時13分1000元111年5月25日21時29分1000元2林○○111年6月11日19時32分1萬元111年6月12日12時58分5萬元3邱○○111年6月12日17時23分1萬元111年6月12日18時43分2萬元111年6月12日20時25分1萬元111年6月13日17時22分4萬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