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485號聲請人 黃恩潔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被繼承人 角凌龍 之除戶謄本(記事勿刪)。
㈢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角凌龍之女,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
,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