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25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曉婷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曉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含袋毛重合計拾玖點壹柒零捌公克、驗餘含袋毛重拾玖點壹伍玖陸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肆個,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貳組、提撥管壹支,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曉婷於民國10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56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又於10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4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緩起訴經檢察官撤銷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747號判決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所處徒刑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未戒除毒癮,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及施用,竟於106年9月7日凌晨1時許,在其位於宜蘭縣○○鎮○○街○○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用火燒烤再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6時1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上開處所搜索,當場扣得其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毛重合計19.1708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9.1596公克)及其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提撥管1支,並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檢出安非他命類陽性反應,始悉上情。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王曉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本院106年度聲搜字第996號搜索票、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偵四隊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總表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影本各1紙。
(四)扣案之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2組、提撥管1支及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毛重合計19.1708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9.1596公克)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前揭所述之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爰審酌甲基安非他命為中樞神經興奮劑,使用者於初用時會有提神、振奮、欣快感、自信、滿足感等效果,但多次使用後,前述感覺會逐漸縮短或消失,不用時會感覺無力、沮喪、情緒低落而致使用量及頻次日漸增加,長期使用會造成如妄想型精神分裂症之安非他命精神病,症狀包括猜忌、多疑、妄想、情緒不穩、易怒、視幻覺、聽幻覺、觸幻覺、強迫或重覆性的行為及睡眠障礙等,也常伴有自殘、暴力攻擊行為,前開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對身心產生的危害。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仍無法戒除施用毒品之惡習,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己之身心健康,足徵被告戒斷毒癮之意願薄弱,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數量不少,暨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含袋毛重合計19.1708公克、驗餘含袋毛重合計19.1596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4個,為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吸食器2組、提撥管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但非專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分裝袋1包、行動電話1支雖為被告所有之物,但因非屬違禁物,且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簡易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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