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等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 呂錦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被告 鄢麗瑩
劉育辰 律師即 林威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林威任所有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下稱系爭2筆土地),與被告鄢麗瑩抵押權及債權新臺幣(下同)1,440萬元債權均不存在,並請求將該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屬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事件。而系爭2筆土地之公告現值高於擔保之債權額1,440萬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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