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交訴字第二六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柯雅惠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