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簡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穎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足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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