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簡字第5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謝穎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足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