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再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再字第13號聲請人 吳季璘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03號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二審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11號;起訴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891、528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臺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臺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403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陳連發法官蔡奇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玉秀中華民國10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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